一、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应急管理部于2021年10月出台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海南省应急管理厅于2023年5月配套出台了《海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审核意见和实际工作需要,海南省应急管理厅于2024年4月对《海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作了修订并予以印发。
二、意义
首先,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立法层面为安全生产标准建设提供支撑,第四条明确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是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抓手。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海南省安委会印发了《海南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都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第三,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举措。标准化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生产责任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逐级落实到每个从业人员,强调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而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四,是有效防范事故的方法。标准化旨在从制度、规章、标准、操作、检查等各方面制定具体的规范和标准,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最终达到强化源头管理的目的,有效防范各类事故。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9条,其中:
第一、二条明确了起草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管理,并明确定级部门、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明确了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
第六、七、八条分别明确了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基本条件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规定了标准化定级的程序,分为自评、申请、审核、评审、公示、公告6个方面;
第十条明确了申请定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及其内容;
第十一、十二条明确了标准化等级有效期限及期满重新定级方式;
第十三条规定了撤销定级的情形;
第十四条明确了标准化的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要求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创建,并对企业标准化建设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相结合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对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工作纪律及监管方式明确提出了约束措施;
第十七、第十九条为附则,明确了实施时间。
四、特点
一是分级上实行定级分级管理。在应急部负责一级定级的基础上,明确了标准化二级定级由省应急厅负责,标准化三级定级由各市县应急局负责。
二是程序上对定级程序作了细化。明确了从申请到评审、到公告,更具有流程化,便于操作;鼓励企业通过系统“无纸化”申报,“零跑腿”操作,流程更加通畅。
三是运行上注重标准化建设结果运用。争取创造更多保障条件,鼓励企业保持标准化有效运行。
四是监管上加强对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管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措施。